关于工学扶贫慈善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
(2009年6月26日发布)
为了认真做好工学扶贫行动,使更多的贫困生能得到继续求学的机会,帮助一名学生,解困一个家庭,切实履行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的讲话精神:“使人人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不让一个孩子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让全社会的爱心人士和爱心企业关注贫困家庭的失学孩子,通过给中华慈善总会专项捐款募集更多的助学款,实现贫困生的求学与就业梦想。为加强项目管理,经西部高级职业培训学院报请中华慈善总会同意,特公布如下规定:
一、工学扶贫行动项目部是中华慈善总会与西部高级职业培训学院合作成立的工作机构,承担工学扶贫行动的宣传、募捐、项目管理工作职责,通过开展工学扶贫行动,推动社会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帮助失学孩子完成学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工学扶贫行动项目部的专兼职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等相关法规政策,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法按规定开展慈善公益活动。
1、工学扶贫行动项目部开展募捐活动,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逐渐完善、规范工学扶贫行动各项工作,让公益慈善项目走进企业和千家万户。
2、工学扶贫行动项目部的下设机构其宣传资料及工作人员名片样式必须经工学扶贫行动项目部报请中华慈善总会审批,方可印刷和分发。
3、凡不经审批的宣传资料及有悖《中华人民共和国捐赠法》和中华慈善总会相关规定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一经发现,责令立即收回销毁,并作出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凡工作人员以工学扶贫行动项目部的名义开展慈善公益活动的,上岗前必须经工学扶贫行动项目部的系统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开展工作。
5、任何工作人员不得以中华慈善总会及工学扶贫行动项目部的名义开展其他商业活动,一经发现,立即制止,做出处罚,屡教不改的作开除处理。
6、工学扶贫行动项目部的业务合作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捐赠法》及相关规定,在开展工学扶贫行动的过程中,认真区分并正确宣传慈善捐赠与借贷资助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定期进行培训与教育,如出现投诉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立即终止合作,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7、工学扶贫行动项目部须定期向合作双方主管领导报告工作情况,重要事项应及时通报,自觉接受主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三、为了鼓励爱心企业和爱心个人积极参与捐赠,经申报审批后,可以有组织地开展各种工学扶贫行动公益活动,如:报告会、文艺晚会、拍卖会、义卖活动、爱心义演、明星(艺术家、体育冠军、慈善家)公益活动、公益酒会、基金会捐赠等活动。
四、为组织更多的爱心志愿者共同开展这项慈善公益活动,对工作成绩杰出者,给以奖励或按照捐赠法相关规定给予适当活动经费。
五、爱心企业(个人)捐赠的,开具公益性收据,按税收政策规定抵扣相应的企业(个人)所得税,贡献突出的予以适当宣传、表彰。
六、企业可通过校企联办的方式参与工学扶贫行动,如:定向订单式培养、安置顶岗实习等方式,帮助贫困生完成学业、实现就业。
七、参加工学扶贫行动项目的爱心捐赠企业(个人),邀请参加年度专项表彰大会,对有突出贡献的企业(个人)报请主管机构公开表彰。
八、工学扶贫行动慈善公益项目的主管机构是中华慈善总会,项目实施机构是西部高级职业培训学院,项目办事机构是工学扶贫行动项目部。
九、西部高级职业培训学院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办学或按国家规定实施的经营行为等正常的招收非贫困生的教学活动不在此慈善公益项目范围,由西部高级职业培训学院自行决定。
十、工学扶贫行动项目设立常务联系人制度。常务联系人由西部高级职业培训学院选派,由中华慈善总会确认。常务联系人由工学扶贫行动项目部副主任朱方园同志担任(联系电话010-65696235)。
十一、本规定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西部高级职业培训学院工学行动项目发展部
2009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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